2010年7月19日星期一

轉載文章 : 香港市民反對免費電視頻道壟斷聯署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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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民反對免費電視頻道壟斷聯署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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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平競爭  提供多元選擇
香港市民反對免費電視頻道壟斷聯署聲明
有鑑於本港免費電視巿場出現壟斷,業界龍頭濫用其優勢以支配市場之嫌。我們強烈要求當局維護法治尊嚴,貫徹廣播政策,從而保障公平競爭,為巿民提供更多更好的節目選擇。
本地免費電視巿場經已成為一台獨大的壟斷局面。不論是慣性收視使然,還是經營策略所致,兩大免費電視台強弱懸殊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雖然對此局面的成因,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個別電視台濫用其支配優勢,利用反競爭行為以削弱對手的競爭力。事例如下:
  1. 以低廉條件(如每年參與演出至少一個節目、每次酬金一百元)與本港大部分(若非全部)歌星訂約,限制
    他們加盟其他電視台;
  2. 簽約的歌星接受其他電視台訪問時,不得以廣東話發言;
  3. 歌星參加其他電視台歌唱以外的節目受到限制;
  4. 禁止其電視台藝員擔任其他電視台節目嘉賓;
  5. 以音樂獎項為餌,誘使歌星簽約;
  6. 藝員在外地拍攝的劇集,其原聲對白不能於他電視台使用,須另覓配音。

上述手段顯露了業界龍頭透過其壟斷地位,扼殺演藝從業員的選擇自由。而這些反競爭行為,不論從目的或效果看,均防止或大大限制非龍頭電視台的節目製作,有違公平競爭原則。
《廣播條例》(香港法例第562章)明文取締反競爭行為,並禁止佔巿場支配地位的持牌人濫用其支配優勢。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四節指出:

“如廣管局認為某名處於支配優勢的持牌人作出目的在於防止、歪曲或在相當程度上限制有關電視節目服務巿場競爭的行為或作出有如此效果的行為,則該名持牌人即須當作濫用其支配優勢。”
上述六項行為,經已防止或限制了本港歌星向其他電視台提供非歌藝服務;部分則令對手在製作、巿場、技術發展等方面受到限制。同時,龍頭電視台的綑綁策略不 合理地限制演藝人的選擇,杜絕知名歌手和藝員為其他電視台演出,使其他電視台在某些類節目類別(如綜藝、歌唱、劇集)難與龍頭企業競爭。歌手、藝員及其他 從業員的議價能力並從而被削弱。
諸如此類的做法,不僅違背公平競爭的原則,更有抵觸《廣播條例》之中第十三條第二節列舉的「反競爭行為」之嫌,包括「防止或限制向競爭者提供貨品或服務的 行為」((c)項)、「對製作、巿場、技術發展或投資的限制或控制」((d)項)及「規定協議的其他各方須接受與協議目的無關的義務才與其訂立協 議」((f)項)。
現時觀眾苦無選擇之局面,負責監管廣播業的廣播事務管理局實在責無旁貸。遺憾的是,廣管局卻對壟斷大氣頻譜持有不調查、不制裁之態度,對上述行為視若無 睹。如此下去,廣播條例所提及之競爭則形同虛設,未有解決製作創意匱乏,節目選擇不足的困局。在一台獨大下,不僅另一免費電視台瀕臨淘汰邊緣,巿民的選擇 亦只限於看或不看,結果就是電視觀眾持續流失。廣播政策失效,嚴重窒礙本港創意文化產業的發展。
我們亦對廣管局只對申請經營免費廣播業務的公司,向市民作出短短一個月的諮詢深表遺憾。大氣頻譜乃屬公共資源,行政當局理應預備足夠時間及不同的公共參與 模式,讓市民對新的經營者發表意見。假若觀眾的聲音未能向新的經營者充分表達,讓經營者能夠滿足觀眾的需要時,未來香港的免費廣播業務未必能夠扭轉現時的 局面。

有見及此,我們嚴正要求當局:
  1. 正視電視業界的反競爭行為,並按照《廣播條例》展開深入調查
  2. 如有任何業界違反《廣播條例》,廣播事務管理局必須嚴肅處理及作出合適懲處;
  3. 評估廣播事務管理局的職能及表現,以確保其發揮監督廣播業的作用;
  4. 檢討現行廣播政策,保障公平競爭,提供更多的節目選擇。
  5. 延長申請經營免費廣播業務的公司的諮詢並加入其他元素的公眾參與,令市民的聲音能夠充分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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